兩岸本質上已經是合伙關係了 經濟學家米塞斯在「人的行為」這部巨著裡面說過一句非常有名的定理:「當你借錢給某人時,從經濟的角度而言,妳們兩人事實上是合夥關係。」 這話怎麼說呢?以最近的王又曾案件為例,他向銀行借了幾百億元,表面上王又曾是借款人,而借他錢的銀行是債權人。但其實當王又曾的生意垮台了以後,銀行的錢也追不回來了,銀行與王又曾是合夥。深一層探討,政府老是挺銀行,其實也是與銀行是某種合夥關係,銀行虧了本,就等於是政府也虧了。 除非這個世界禁止借貸關係,否則大家實際上都是合夥關係。從兩岸共同市場來說,不管有沒有簽署文件,只要兩岸有經貿往來,實際上就是一種合夥關係。記得921大地震嗎?地震後,全世界的金融市場都發生震動,為什麼?因為她們都在擔心新竹科學園區有沒有被震壞,以至於該出的貨出不來! 從中國大陸目前已經是台灣第一大貿易夥伴這個事實而言,台灣早就與大陸是合夥關係了,而且關係匪淺。大陸的經濟如果崩潰,台灣的經濟也會倒下,兩岸本質上已經是合伙關係了,只不過有些人不承認,有些人承認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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