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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顧問事業透過傳播媒體提供分析建議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二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七字第 0970044265 號函准予備查修正全文 7 條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年八月十四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第二屆理監事第六次聯席會議通過
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之。     訂定本辦法之目的,在於規範期貨顧問事業及從業人員以發行出版品、舉  辦講習等方式或透過電視、廣播電台、電子、平面或其他傳播媒體,對期 貨交易有關事項向委任人以外之不特定人提供期貨交易分析或建議之行為  ,以維護合法業者之專業形象,並保障大眾權益。
第 2 條  期貨顧問事業於傳播媒體公開發表期貨交易分析或建議,應遵守下列事項    :      一、不得涉及個別期貨交易契約未來交易價位之研判、建議或提供交易策  略之建議。      二、不得於傳播媒體從事期貨交易分析之同時,有以任何方式招攬客戶之 廣告行為。
 三、不得涉有利益衝突、詐欺、虛偽不實或意圖影響市場行情之行為。
 四、不得對市場之行情研判或分析,未列合理研判依據。
 五、不得以業務人員或內部研究單位等非公司名義,從事期貨交易分析或 製發書面文件。
   六、除需取得合法營業資格外,並需加入本公會並遵守本公會訂定之相關 自律規範。      七、不得以顧問服務為贈品或以價值與本約顯不相當之贈品勸誘投資人簽  訂契約。
 八、於媒體提供期貨交易分析或建議之人員應具備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 之資格。
  九、不得於媒體做保證獲利、誇大績效或負擔損失之宣傳。
  十、引述過去績效時,不得僅使用對其有利之資料。
  十一、提供期貨交易分析或建議時,應充分蒐集資料,審慎查證分析,力 求詳實週延,避免不實之陳述,並作成書面報告連同引證資料留存 備查。
    十二、期貨顧問事業應訂定內部審核程序,期貨交易分析或建議之內容於 發表前,應經部門主管審核後始可為之。
   十三、不得引用各種推薦書、感謝函、過去績效或其他易使人認為確可獲 利之類似文字或表示。
十四、不得散布不實資訊,誤導投資大眾。
  十五、不得散播不實言論,中傷其他會員。
   十六、對客戶提供、揭露之資訊應守均等、公平原則。
   十七、業務人員以已向本公會登記者為限,並應揭示本名不得以化名為之  。

第 3 條  期貨顧問事業於傳播媒體公開發表期貨交易分析或建議,除應遵守前條各  款所列事項外,並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製作廣播期貨交易分析節目時,應於節目播放之前或之後,聲明公司  名稱、主管機關核准之營業執照字號及「本節目資料僅供參考。期貨   交易具有一定之風險,交易人應於開戶交易前考慮本身之財務能力及 經濟狀況」。
     二、製作電視期貨交易分析節目或於其他媒體公開發表期貨交易分析建議  時,應於畫面或版面明顯處,載明公司名稱、主管機關核准之營業執  照字號及「本資料僅供參考」或相同意思之字樣。

第 4 條  期貨顧問事業所從事之期貨交易分析或建議,本公會認為有必要或經客戶    、相關單位檢舉有違反本辦法之嫌時,本公會得進行查證,並對檢舉人身 分予以保密。   本公會為前項之查證時,會員及其負責人或受雇人不得拒絕或妨礙。

第 5 條  本公會依第四條規定,對期貨顧問事業進行查證後,認為涉有違反本管理  辦法之情事者,應提本公會紀律委員會審議。  紀律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時,得請該會員派代表到場說明。第 6 條  期貨顧問事業透過傳播媒體提供期貨交易分析或建議,經本公會紀律委員   會審議認為有違反本管理辦法之情事者,得視違反情節之輕重,為下列之   處置:
    一、函請該公司注意改善。
    二、提請本公會理事會依會員自律公約之規定予以處分外,並將處分結果 陳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第 7 條  本辦法經本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修正 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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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2008/12/29 09:06:20  該用戶目前不在線上    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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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elaw.com.tw/fn4.asp?id=3788&nh=n
資料來源
證券暨期貨法令判解查詢系統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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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時間 2008/12/29 09: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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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位階高於一切法律
法律位階高於一切管理辦法
很明顯該管理辦法只是臨時頒佈的約束條款
用意在約束氾濫的媒體廣告
唯內文有明顯抵觸憲法中保護自由的字句
將來有關單位萬一嚴格執行時
會引起極大的爭議
恐外界不查
特將相關法令條文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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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分析人員 相關法規

期貨交易法

期貨交易法施行細則

期貨商管理規則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

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期貨經理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操作辦法」

中華民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期貨經理事業全權委託交易帳戶帳務處理要點」

中華民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期貨經理事業內部人員從事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宣傳資料及廣告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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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基會考試各科考試的內容:

證券投資分析人員

1) 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含投信投顧相關法規及自律規範)

證券交易法及其施行細則
公司法-總則、股份有限公司及關係企業專章。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守則」。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業人員行為準則。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業務人員行為準則」。
2) 投資學

投資組合(理論、規劃、分析)
資產配置
技術分析
CAPM模型(影響股價變動因素、套利定價模式)
股票評價
衍生性金融商品(以國內現行開放之商品為主)
期貨市場
避險
債券投資組合管理
投資組合之風險管理
市場分析與產業分析
效率市場
組合績效評估
客戶所面對風險之態度分析
稅負對投資決策之影響
利率水準決定V.S.利率期限結構
交易制度

3) 會計及財務分析

損益認列之原則
應收帳款及存貨之評價
關係人交易
固定資產評價與折舊方法
無形資產之評價與揭露
衍生性商品揭露
租賃之表達方法與評價
長期及短期負債
可轉換公司債
各種EPS之意義
解釋每股帳面價值意義。如何計算﹖可否以此作為判斷股票是否值得投資﹖
財務報表之要項及各表關聯
現金流量表之分析
合併報表之分析
外匯風險
財務四表(含比率)
報表分析及比較
比率分析及試算
財務管理分析
財務槓桿分析
合併報表分析
資產負債表相關比率分析
資產流動及非流動分析
負債分析
短期償債能力分析
償債能力分析
現金流量表相關比率分析
資金流程分析
損益表相關比率分析
財務預測
毛利變動分析
營業外收支分析
外匯風險分析
影響本益比高低的因素有那些?

4) 總體經濟及金融市場

利率理論
貨幣市場
債券市場
貨幣供給、銀行體系
中央銀行制度VS貨幣供給
貨幣需求理論VS貨幣流通速度
央行所採取的貨幣政策,主要有哪幾種
財政政策公共投資支出與經濟景氣
經濟成長與景氣循環
國際收支及外匯市場
臺灣、國際金融市場發展概況
失業、通膨、菲力普曲線
物價與失業
利率期限結構
時事分析
總體政策之乘數分析
景氣訊號燈所代表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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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當上政府認可的合格分析師
最少要花一年時間準備
通過考試
拿到分析師執照
才能吃這行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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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第十一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十二條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第十三條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第十四條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第十五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十六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第十七條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第十八條 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第十九條 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第二十條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第二十一條 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二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二十三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二十四條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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