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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務機要費案吳淑珍遭起訴對於股市影響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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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章 主 題:國務機要費案吳淑珍遭起訴對於股市影響的討論!
古海 2006/11/03 15:31:08
今天高檢署終於起訴吳淑珍了!
以涉嫌貪污遭台北地檢署提起公訴!
台北股市以上漲83點作收,已經領先反應此事對於股市是利多的。
未來事態發展,陳水扁是否依照承諾下台還是未知數!
照他先前說的,只要陳家成員遭起訴定讞他就會下台!
以三審定讞來說,此案可能會拖個好幾年,到了2008年520之前還不一定會拖他下來!
即使遭判刑,未來弄個保外就醫潛逃出境棄保逃亡太容易了!
還有一個變數,起訴是假,大事化小,小事化無,此事拖下去會不會造成台灣內亂,立法院已經有人對此議題進行討論了!
 
flpnicol 2006/11/06 14:11:59
台股小跌作收 影響只有開盤 既然如此

那就請各位繼續收看...

繼強檔巨片.."台灣賭神" 之後-->男女主角再度領銜主演

"319二部曲--凱達格蘭夜總會" 請拭目以待

 
rau 2006/11/05 23:29:15
好險有古大!自從加入以來受益多多, 持股目前是最低的!
 
莊腳人 2006/11/05 21:46:51
http://www.ettoday.com/2006/11/05/91-2012198.htm
最快也要2008年卸任後
邏輯不通!
還是他說的是吳淑珍?
 
莊腳人 2006/11/05 21:02:01
我看了15分鐘..我..無言!不看了!
原來..國務機要費他根本不知道要怎麼用
因為"也沒有請老師來教!"
所以就給它用下去了
不知道要怎麼用就可以矇著眼一直用?
旁邊幕僚也沒人知道?
全部都是審計部的錯!?
又一直哭窮....
所以各科目"互通有無"各項費用也是合理的..
我...
不知道該對他的失望說些什麼......
股市....唉....祝大家操作順利了.....

這篇文章最後由 莊腳人 在 2006/11/05 21:03:53 重新編輯!

 
大郭 2006/11/05 20:41:01
扁報告/總統:貪污歪哥的指控,等於被判政治死刑!
2006/11/05 20:29
記者莊雨琳、王宗銘/台北報導

陳總統曾經在今年的6月20日晚間8點,透過電視畫面在總統府進行首度「向人民報告」,11月5日晚間8點02分,陳總統再度選擇面對人民,帶著微笑走向記者會現場,親自對外說明國務機要費的運用和外界質疑的疑點。

 
記者會一開始,總統府秘書長卓榮泰代表引言,他強調,總統將會充分詳實深入說明有關國務機要費用,並有助於未來司法程序的進行。

陳水扁總統指出,對於國務機要費偵辦的過程和起訴的結果,期間帶給國家形象受損,以及社會動盪和紛擾,並對民進黨造成重大傷害,他特別向全民和民進黨員、長期支持者致上歉意。

陳總統也對陳瑞仁檢察官獨立偵查的認真敬業態度,表達感謝和敬意,但強調,部分偵查內容有可議之處,也讓人無法接受,但仍是中華民國民主史上的驕傲。

「貪污歪哥的指控」,陳總統說,對一個政治人物來說,等於判決「政治死刑」,「是非常痛苦的事情」。但他也反問大家,「阿扁有可能這樣歪哥嗎?有必要用這種方法來貪污嗎?用五年的時間,到處來收集發票,連129元的發票都不放過,五年歪哥1480萬,平均一年不到三百萬元」,如果真要用這樣的方法來歪哥,陳總統說,他相信自己也無法面對司法。

陳總統說,依照憲法和大法官388號解釋,總統除患內亂外患罪,否則具有刑事豁免的特權,不是針對總統個人,而是保障總統的這個職位。總統指出,他在案發之初,甚至在幾年前到花蓮作證時,很多法界前輩勸阻他,強調刑事豁免特權,不是屬於他個人,所以不能隨便放棄,「這次當然也不例外」,應該要遵守。不過,陳總統強調,他在檢察官面前表達,願意放棄這樣的特權。

陳總統強調自己心胸坦淡,否則大可祭出刑事豁免的護身符,他回憶相關案情的偵查,第一次在總統府,從下午四點問到晚上九點,期間沒有用餐,第二次在官邸,從晚上九點問到隔天凌晨一點半,沒有休息。陳總統說,兩次偵查訊問,律師都沒有在現場。

陳總統說,結案報告指出,他五年來貪污國務機要費1480萬,他覺得這樣的指控很遺憾。

陳總統首先以三點說明,強調自己沒有貪污的必要。

第一點,陳總統說,他上任後有鑒於關切民生需求,主動同意減半薪水,一個月剩下42萬,一年大約少領550萬元,八年就少領4400萬,他說,「連這種天經地義的領薪水,他都願意放棄了,大家想想,我有必要用七百多張的發票,去貪1480萬嗎?」

第二點,大家應該有印象,總統有國安密帳的私房錢,就是奉天專案的費用,是從83年起就存在的專案,83年到89年的期間,總統可以動用的經費,大約是1億1千萬元,但他仍舊指示繳庫。總統說,他如果要貪,每年這些可以動用的龐大金額,這是最好的機會,但「我為什麼不貪」?

第三點,陳總統說,起訴書說,F公關公司的案子還有民運人士的案子,期間有三千萬不是用發票領的,而是用領據來支付的,「如果真要歪哥,那三千萬機密費用,我就放口袋就好了,何必拿出來呢?符合邏輯經驗法則嗎?大家自己想想就知道了!」

 
莊腳人 2006/11/05 19:45:29

以下引用由 Minerva 在 2006/11/04 10:59:24 所發表的內容:
接下來就是許財利了
務必將台灣各階層的貪腐現象鏟除殆盡
紅衫軍加油加油加油

別說是許財利.就算是馬英九如果也是貪污
一樣下台!
唉...天佑台灣
 
moneytalk 2006/11/04 15:24:08
陳水扁不會主動下台的
他會利用各種你想像不到的方法拖延或頑抗
大家不要忘了"兩粒子彈"的教訓

網路上已經在流傳陳水扁可能的花招
例如 1. 利用人民的街頭抗議 製造暴亂 宣佈戒嚴 北高市長停選 自己繼續當總統
     2. 挑釁中國大陸 製造軍事衝突 宣佈戒嚴 繼續做總統
     3. 要吳淑珍假自殺 說自己是冤枉的 博取同情 製造社會衝突 宣佈戒嚴 繼續做總統

 
大郭 2006/11/04 13:01:10
國務機要費案/起訴書全文之五
2006/11/03 18:02
社會中心

參、查無確切犯罪證據部分一、魏千峰律師於九十五年十月二十日來函轉述有民眾檢舉陳水扁總統於視察公家單位時發給「空紅包」乙節,經訊之總統府侍衛室上校侍從武官杜承謀證稱:「一般情形下,總統至國軍部隊等單位巡察時,犒賞金都是由該單位自行支出,我們侍衛室這邊只帶空的紅包袋下去,該紅包袋是特別印製的,上面有燙金的『總統贈』三字」、「94年5 月我有陪同陳水扁總統去高雄參加海巡署演習…該次有發給慰問金,但是由海巡署自行準備,我們侍衛室都是由該單位自行支出,我們侍衛室只備便空的紅包袋而已」、「另外有一次至高雄某民間團體參訪時,犒賞金是由內政部準備的,我們侍衛室這邊也只是準備空的紅包袋而已」,至於在發空紅包袋之情況下,「沒有請對方寫領據,也沒有請領國務機要費」等語(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訊問筆錄參照)。可見總統巡視時,依慣例確有由受訪單位自行準備犒賞金之情事,然重點應在於此情況下,有無人仍向受贈單位索取領據來詐領國務機要費。經核閱前述來函所述期間(九十三年春節期間、九十年八月底、九十一年三月底、九十四年五月底)之國務機要費憑證結果,均未發現有檢舉內容所指之公家單位出具之任何領據,故縱使檢舉內容所指之公家單位有自行準備犒賞金,亦查無有人犯罪之確切證據。


二、現行實務上國務機要費之「機密費」部分僅以「領據」或「領款收據」領取乙節,經查固無確切之法令依據。惟查總統府長久以來並未為總統編列一般行政機關首長所得運用之「特別費」(卷附之總統府預算書參照),所以慣例上均將國務機要費視同「特別費」處理,部分於月初即以領據領出, 部分則須檢具發票等單據始能申領等情,業據前總統李登輝先生證述屬實。故「機密費」部分僅以「領據」而未檢具單據領取,縱有違相關之審計法規,亦難認有刑法上違法性之認識,自不得僅因具領時未檢附單據,即遽認有不法所有之意圖。況訊之馬永成與林德訓均證稱「機密費」每年用於三節犒賞文武百官之固定開銷均達八、九百萬元以上,另其二人亦堅稱確有使用部分機密費「F案」等秘密外交等工作,已如前述。此外,此部分並無發票等書面資料可供查核單據之真偽,另經核對第一家庭成員之銀行帳戶往來明細,亦未發現每月請領機密費時有相對應數額存入之情形,故此部分亦查無具體事證足資證明有人犯罪,併此敘明。

三、至於前述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與三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三家百貨公司禮券之發票總計新台幣11,950,044元部分,經本署從禮券回流之收銀台追查相關專櫃客戶資料及差額刷卡資料再傳訊多名費者、經手人與店員查證結果(證人林岳霖、黃雅蘭、洪瑜徽、林淦治、邱毓貞、黃淑琴、林千鶴、連麗娟、洪瑜徽、黃雅蘭、鄭碧英、王玉琴、施鴻鳴、鄭碧瓊、蔡淑慧、劉衡、施英豪、史美瑜、連靜仙、陳詠華、駱姿蓓、林美琴、朱誠美、詹學慧、潘妮妮、李治芬、潘馥妃、薛婉菁、張佩玲、龔素珠、林燕玲、陳寶如、陳寶卿、陳萬生、侯亭亙、余月娥、林怡君、林彩雲、楊淑貞、林靜怡、洪秀瑜、張佩馨、陳妙 如、田惠筑、游曉翠、李嘉華、黃啟銘、徐施影、張春香、王哲聰、蔡雅麗、張慧敏、林沂慧、龍淑華等人證詞參照),並未發現有直接從吳淑珍夫人取得該等禮券或交付價款給吳淑珍夫人之情形,故吳淑珍夫人所述其僅係代王春娟與種村碧君向三家百貨公司購買禮券,其本人並非買受人,應與事實相符,故此部分尚查無其他犯罪情事,併此敘明。

肆、核被告等所為,被告吳淑珍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四條之偽造文書罪嫌與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嫌,被告吳淑珍雖未具公務員身分,然其與具有公務員身分之人共同實施犯罪,請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論以共犯,惟併請依同條項但書之規定減輕其刑;被告馬永成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四條之偽造文書罪嫌;被告 林德訓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四條之偽造文書罪嫌及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偽證罪嫌;被告陳鎮慧係犯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偽證罪嫌。被告吳淑珍、馬永成、林德訓均請論以共同正犯及連續犯。被告馬永成、林德訓所犯偽造文書罪部分並請依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公務員假借職務犯罪之規定加重其刑,惟查其二人此部分之犯罪,係因執行秘密外交所採之不得已手段,請審酌其等犯罪動機,均請在處以有期徒刑後併宣告緩刑。另被告林德訓、陳鎮慧所犯偽證罪部分,請審酌其二人在偵查終結前均已坦承犯行,頗具悔意,亦均請在處以有期徒刑後併宣告緩刑。

伍、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一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   日
檢察官陳瑞仁、周士榆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康敏郎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34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中華民國刑法第168條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6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者。

前項第1款及第2款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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